湖北省广播电视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5-23 11:59:07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增强各方面对教学工作的责任感,提高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严肃、公正、合理地处理教学事故,推进良好教风的形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组织与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过程中,由于行为人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教学保障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部门造成教学事故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和部门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教学事故处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经济与职称评聘为杠杆、以教育为目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及认定

第六条 根据教学事故性质及轻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三级: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运行事故

 

       

  

未在开课前准备供一周使用的教案

III

未携带任何教案及点名册进入课堂执教

教师无教案上课

II

教师上课点名次数少于该课程学期总学时的2/3

III

未经教务科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更换讲课教师、变动上课时间

II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教师擅自缺课

I

未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进度计划授课,偷工减料或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教学

III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10分钟以上

Ⅲ/II

教师在上课时接打手机

III

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泻私愤、讲脏话、辱骂学生(含不指名),影响较坏/很坏

II/I

上课时间教师擅离教学岗位

II

教师已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至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教师仪表穿着明显不符合职业要求或在教室抽烟

III

因教师原因,不能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

II

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

II

从不进行实验指导、不批改实验报告

II

已获同意调、停课,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导致不良后果;

III

对课堂纪律放任自流,导致秩序混乱/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III/II

旷工、罢教、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I

教学内容多次出现政治性错误或其它非学术性的观点错误,学生反映教学效果较差。

I

因工作失职,在实验、实习或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

I

教学管理人员由于疏忽大意将课程教学环节、考试环节的日程错误编排,导致不良后果

III

在教学运行中变更事项遗忘或错误通知,造成冲突、空堂、错乱等后果

II

在有作业的课程中,未按规定布置作业

II

未按规定及时批改作业,作业批改量少于总量的1/4

III

 

二、教学考核事故

 

       

  

未按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要求命题

II

未按学校要求格式命题、批阅试卷、拟定评分标准或标准答案

III

未按学校要求评定平时成绩、卷面成绩、总成绩

III

因出题错误影响考试进行

II

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考题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II

考前未按时准备好试卷及考试必需品导致考试延误

III

命题教师或试卷印制与管理人员由于过失将试卷内容泄露,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II

在已知泄题情况下,责任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未采取补救措施

I

试卷印务与管理人员在试卷印制、封存、发放过程中发生错漏,造成考试时间延误

II

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钟以内/5分钟以上,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III/II

由于教学管理人员错误通知或监考人员失职,致使考场无人监考或仅有一人监考,造成考试无法进行或考场秩序混乱。

III/II

监考人员无故缺席

I

监考教师监考过程中擅自离开监考岗位

II

监考过程中有聊天、听耳机、看书报、批作业、接打手机等不尽职行为

III

考试后收回试卷数与考试人数不符

II

评分后未按时提供试卷、考试情况统计表及成绩登记表给教务科

III

因个人原因遗失学生考试卷或未按规定保存试卷档案

I/II

未经批准考试后三天之内未提交考试成绩

III

成绩上交后更改学生成绩在5人次以下/5人次(含5人次)以上

III/II

非评卷教师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I

保管中,遗失学生考卷

I

 

三、教学管理事故

 

       

  

因非任课教师原因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II

教学管理人员录入学生成绩差错达学期成绩记录总数的0.5%

III

因排课、安排考场不当造成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的责任者

II

调度不善出现“撞车”,或因未通知到教师或学生,使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者

I

由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教学计划有误,造成严重影响

 

四、教学保障事故

 

       

  

教材预订遗漏、错购或错发教材,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II

教室无粉笔供应

III

教室座椅缺损未能在开学前进行维修,造成部分学生无法听课

II

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能在上课、实验或考试前开门,造成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或考试时间延误在10分钟以上

II

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在接到通知15分钟以上未解决而延误上课的责任者

II

实验教学与管理人员未能认真准备,实验器材或消耗材料供应不足,影响教学/导致实验教学无法进行

II/I

水电供应部门及管理人员由于失职,未能及时将停水、停电情况通知教学与教学管理部门,造成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或无法进行

II/I

 

第三章 事故认定程序与处理办法

第七条 凡我校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均有权举报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杜绝教学事故发生的义务和责任。我校实行教学事故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举报时效为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

教学事故通过举报查证和检查两种方式认定,具体为:

1.设立教学事故举报箱和电子邮箱(hbbtsjwk@163.com),接受全校学生和教师对教学事故的举报信息;

2.督导组与学生信息员提供的教学事故情况;

3.教务科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认定由教务科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部门部分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科审定;重大事项由教务科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隐瞒、包庇事实真相和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 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务科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教学质量监控、教学事故调查与处理等教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科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迅速排除教学事故,同时成立调查组着手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调查核实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视情节、次数、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书面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整改;

2.责令教学事故责任人递交书面检讨,并在本部门公开检查;

3.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4.一学期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含两次)或严重教学事故一次的个人,取消该学期教师的课堂教学优秀奖的评比资格。

5.一学期内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二次(含二次)以上并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处理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6.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的20%~30%;

第十五条 重大教学事故除给予全校通报外,视情节、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给予以下处理:

1.下一学期课时津贴降低一个等级;

2.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

3.暂停一年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缓聘或停聘一年;

5.调离教学岗位。

6.一学年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年度考核评定直接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每学年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二次,或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三次,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领导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第十七条 重大教学事故一经确认,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给学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行为人或直接受害的学生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不服,可在处理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的一周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广播电视学校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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